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996年6月21日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两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
“两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
“两法”,充分认识实施
“两法”的重大意义。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
“两法”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关机关和部门要积极组织好
“两法”的学习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两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抓紧组织对全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及律师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大
“两法”的宣传力度,要在全省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