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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失效]

  (三)伪造、涂改管理费缴讫证的,没收其缴讫证,责令补缴运输管理费,并处以应补缴费额一至四倍的罚款,罚款起点为50元。
  第九条 对于应按行驶里程或周期进行相应级别的维护或修理的客运车辆,不按期维护或修理的,处以警告或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并处以300~5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处罚的管辖和运用

  第十条 本规定列举的违章行为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应根据各自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当事人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以违章行为获取非法所得的,应在给予处罚的同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违章行为,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应记录违章一次。对违章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记载,对经营单位在档案上记录。
  客运车辆一年内被记载三次违章处罚的,予以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其参加培训班学习;一年内记录四次以上违章处罚的,予吊销道路运输证。经营单位一年内受二次违章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受三次以上违章处罚的,予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单位的处罚,系指企业所受的处罚,累计其次数,不包括单证道路运输证的处罚记录。
  第十四条 扣留或吊销道路运输证的,应同时扣留或吊销其服务证等。
  第十五条 扣留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扣留或吊销其全部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决定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应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需要待后处理的,应暂扣道路运输证、服务证,签发待理证,在指定期内到指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扣留道路运输证最长期限为十五日,扣留经营许可证最长期限为三十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车中止车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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