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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失效]

  (九)厦门岛外车籍营运客车不进厦门市汽车客运中心停靠,未经批准擅自设点设站招揽乘客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扣留道路运输证。
  (十)不执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根据市政府要求作出的应急决定或拒绝接受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调度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违反价格的票据管理的行为与处罚:
  (一)客运车辆多收运费的,责令退还多收款,并按该车次多收费额度最高的一位乘客的多付款额乘以该车核定座位数计算该车多收费额,然后比照有关客运出租小汽车多收费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二)超规定收取客运代理、联运、配载信息服务、代售票、行包运输等服务费用(包括代办费、手续费、劳务费等)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非法收入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扣留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其他票据代替道路旅客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处以实际填写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
  (四)不给乘用者票据的,每人次处以罚款50元。
  (五)不按规定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专用票据,或超出范围使用票据的,处以实际填写额10%~30%的罚款,罚款起点为50元。
  (六)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批准具有自印票据资格的单位,在印制票据时不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或不按规定的票种、格式、份数印制的,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同时可取消其自印资格。
  (七)私自印制、伪造、转让、出借、倒卖道路旅客运输业专用票据的,收缴全部票据,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填报票据领、用、存、销报表的,限期补报,给予警告处罚;屡犯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八条 违反道路运输业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与处罚:
  (一)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5%的滞纳金;超过期限30日以上(含30日)不缴纳的,可予扣留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采取少报营业收入或将营业收入转为其他收入项目等手段偷漏管理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偷漏费额1~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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