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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失效]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照的,收缴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处以非法收入额2~4倍的罚款。
  (六)营运车辆易主未办过户手续的,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对双方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如新车主已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投入营运的,则分别情况,另按本条(一)或(三)项的规定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超过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除责令其停止超范围的业务或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审验或换证继续使用的,处以每日每辆5元的罚款;运输服务业户处以每日10元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的,予取消经营资格。
  (九)经营者不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处罚;屡犯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十)经营者停业或歇业,不办理申报手续的,扣留或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等,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旅客运输管理的行为与处罚:
  (一)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线路或区域经营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可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责令停业整顿;擅自停班或改变站点、班次经营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脱班或误班的,给予警告处罚,屡犯的处以每班次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营运客车不按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含班车线路牌、包车标牌、旅游和出租车标志等,下同)、票价表及佩带服务证的,处以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扣留道路运输证。
  (三)对仿制、转借、出卖班车线路标志牌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2倍的罚款,罚款起点为500元,并可扣留或吊销双方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超期使用班车、包车线路标志牌的处以每日100~300元的罚款,直至取消线路营运资格。
  (四)以不正当手段揽客、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
  (五)刁难乘客、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予扣留道路运输证十五日。
  (六)使用拖拉机,摩托车等经营道路客运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七)以不正当手段经营,倒卖或变相倒卖客源、欺行霸市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吊销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八)不符合车容车貌条件的,视其脏乱差程度,限期整改,并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屡犯或车容车貌极差的,予扣留道路运输证,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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