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缴纳:
1.收费站现金购票缴费;
2.购买磁卡;
3.购买月票按月缴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进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建设单位还贷、桥堤养护维修、大桥管理部门的事业开支和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滥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厦门大桥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检讨和罚款处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路线道通行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2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所持票证与车辆不符的,处以应缴费额的2倍罚款。
涂改、伪造票证的,除没收票证责令其补交征费额外,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扣留其证件或车辆,处以应缴费额10倍以上罚款,并责令检讨。
第二十八条 违章停放车辆、违章搭盖、损坏桥墩的,处予警告、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三十条 对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检查和管理的,处以警告、责令检讨和罚款。
聚众闹事或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有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