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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厦门大桥为限速行驶区。主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立交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一条 厦门大桥限制载重标准。汽车每辆载重不得地55吨,平板挂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120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厦门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是在桥上停车观光、照像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桥区海域捕捞、养殖和其他作业;过往船只不得揽靠桥墩;立交桥桥头、桥下不得排摊设点,不准搭盖,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堤取石、抓蟹,以及其他危害海堤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海堤铁道或水渠上行车。
  第十六条 桥、堤公园由大桥管理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章 征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桥堤的机动车辆,除免征车辆之外,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负责征收,在出岛通行费收费点一次性缴纳。
  通行费征收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根据需要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须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1.挂有军队、武警、公安牌照的车辆;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乘坐,有警车开道的车队;
  3.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
  4.设有固定标志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环境保护车。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减半征收通行费:
  1.厦门辖区内的城乡公交车辆;
  2.指令性计划重点物资运输车辆;
  3.位于杏林区、集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
  其中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必须经厦门大桥管理处审批,并持减征缴费票据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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