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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规章代替)

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
 (1993年4月2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3]综09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桥的维护和管理,发挥厦门大桥在经济特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公路、桥梁、隧道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分及其附属区域。
  第三条 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用地和桥堤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实行车辆有偿通行。
  通过桥、堤的车辆驾乘人员必须爱护桥堤,服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分的行政主管机关。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及其附属区域的交通、收费、养护、建设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监督,并负责驻厦门大桥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驻厦门大桥的武警中队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的守卫工作,保证桥堤的安全。
  第七条 驻厦门大桥的交警中队负责维护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的交通安全、保证桥、堤畅通无阻。

第三章 桥、堤管理

  第八条 桥、堤维修应定时定期进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堤畅通。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九条 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公交车、垃圾车、自行车、板车、行人,以及其他影响交通,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禁止从厦门大桥通过,一律从海堤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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