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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条 《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的正本、副本以及与事业单位登记有关的重要文书、表格,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主体(挂靠单位)对事业单位负有行政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负有资格认定职能;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负有认定其合法与否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各项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事业单位遵循登记事项情况;
  (三)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依法维护事业单位法人和非法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活动、收缴《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及印章、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验报告的;
  (四)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出卖《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的;
  (五)因违法活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拒绝监督检查的。
  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应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而未按规定申请者,虽已申请登记但未予核准或虽曾被核准登记,但已被撤销而仍以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者,为非法事业单位,其一切活动均为非法活动。视其具体情况,由登记机关给予罚款或责令解散(可并处罚款)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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