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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组织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设立主体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机关(挂靠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福建省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文件;
  (四)《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终止。

第六章 年度检验

  第二十三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年度检验,确认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并附《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根据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检验的结果,分别作出验讫合格或限期纠正、补办手续、取消法人资格、吊销证书等相应处置。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证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租借、转让《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和《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及其副本,除事业单位登记机关依法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如遗失《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应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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