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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其设立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福建省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和认定职务证明的复印件;
  (三)第十条第(五)至(七)项。
  第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取得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持《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方可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开展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或《福建省非法人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经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书。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主体(挂靠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济来源、业务范围,应自变更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变更资产总额,应在当年或第二年的3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资产评估证明。
  第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审批后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挂靠单位)应当自事业单位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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