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分别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7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994年9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