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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运输站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运输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运输站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运输站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站址位置、车辆出入口及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营运车辆进出站的流量计划及出入城区的行驶路线方案。
  公安机关对营运车辆进出站是否妨碍道路交通进行审查,应在接到运输站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沿途公路旅客运输停靠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置。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公用运输站应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公用型运输站申请书;
  (二)经营规模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组织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四)站址土地的使用证明;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经营公用运输站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经营申请经批准的,须经工商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自用运输站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一)出入口便于车辆进出,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二)有停、发车场地和为旅客、货主提供客运、货运服务项目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检验、维护、保养的基本设施和安全消防设备;
  (四)配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并建立了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利用城市街道作为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临时停发车场。
  第十一条 公用运输站要求停业的,应提前3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经一定方式向社会告知后,方可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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