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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失效]

  第四条 要害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要害单位(包括要害部位所在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要害保卫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要害保卫工作,落实本单位要害保卫组织机构和人员,为要害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害保卫工作,及时查处要害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 要害审定

  第七条 要害分为三级:
  (一)一级要害,指对国家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要害;
  (二)二级要害,指对地、市有重大影响的要害;
  (三)三级要害,指对某一区域有较大影响的要害。
  第八条 要害的确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填写《要害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要害的调整和撤销,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九条 要害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技术熟练、纪律严明的人员担任。下列人员不能进入要害工作: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满的人;
  (二)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刑满释放人员;
  (五)所外执行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精神病人;
  (七)身份不明人员;
  (八)其他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员。
  要害单位录用要害工作人员必须先审核后录用,审查工作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并征求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录用人员的档案应抄送公安机关备案。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
  第十条 要害单位应当配备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经常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一条 要害单位必须制定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方案。要害发生案件或者事故,必须及时处置,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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