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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要害保卫工作,维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要害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定的,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有关键单位、部门和部位的统称。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和为重要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关键单位和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民航、通讯枢纽等关键单位和部门;
  (三)掌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门;
  (四)国家重要科研部门、单位及其科研项目、资料、产品;
  (五)国家、地区性重要建设项目或重点设施;
  (六)关系到国计民生供水、发供电、供气、供热及其他重要的能源动力单位或部位;
  (七)制造、存放货币以及其他贵重、稀有金属的单位或部位;存放贵重器材、设备、珍贵文物、档案资料、重要票据、凭证的关键部位;
  (八)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关键部位和管理部门;
  (九)枪支、弹药及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部门;
  (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作为要害保卫的其他单位、部门和部位。
  第三条 要害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破坏要害的活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要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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