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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上年度决策方案和本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2月底前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上年度决算方案和本年度预算方案。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
  第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将上年度乡统筹费决算方案和当年度预算方案(包括用工计划,下同)于3月底前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决算方案,报县农村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提留、乡统筹费上年度有结余的,必须转抵本年度的预算额,不得平调,不得挪用。
  非法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已经使用而当年无法退还或者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冲抵下年度负担。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村提留、乡统筹预算方案,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逐级分解到户,按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于4月底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到户。
  村提留、乡统筹费分夏、秋两季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县农村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预收,不得以贷款垫付。
  第二十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同时开具《农民承担费用统一收款收据》,农民凭《农民负担监督卡》交款,收取费用数额与《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的数额不一致或不开统一收据的,农民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村提留和以资代劳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乡统筹费归乡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均属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
  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以资代劳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报帐结算制度。禁止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
  第二十二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以村为单位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农民通过查阅帐册,提出质疑或参与财务清理等方式,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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