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工,用于植树造林、防讯、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不超过10个。
  因防汛、抢险、抗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劳动积累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不超过20个;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乡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农田水利建设使用劳动积累工时应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需非受益区劳力支援的,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代劳的办法,签订合同,按期兑现。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分别按农民承包土地面积和农业人口提取,或按承包土地面积和农业人口各半标准提取。
  对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税后利润总额的0.5%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规定的5%限额之内。
  第十五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评定,可以减免村提留。
  经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和经县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评定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以资代劳金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农民,不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因病、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减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