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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计划、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物价、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做好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管理人员。
  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责令停止、纠正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八条 对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揭发非法增加农民负担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管理部门批准、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5%。
  村际之间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的,由乡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村为计算单位,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
  第十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民工补贴两种形式,应严格控制补助人数和补贴标准。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民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跟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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