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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6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1日

              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发展通信事业,维护通信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通信管理。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专用通信是指单位自行建设,专供内部使用的电信通信。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省通信工作。地、市、县邮电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管理本地区通信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事业的领导,并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优先发展国家公用通信事业。
  第五条 通信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方便的通信服务,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邮电部门编制通信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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