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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失效]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积极保护有线电视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有线电视设施或造成有线电视行政节目停放或部分停传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赔偿的费用包括抢修费和停传损失费,计算方法为:临时抢修接通和恢复正常所需要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停传损失费按实际停传的时间和范围计算。停传赔偿标准如下:
  (一)造成全市范围停传的,每十分钟五百元;
  (二)造成县、区级范围停传的,每十分钟二百元;
  (三)造成乡、镇、街道范围内停传的,每十分钟一百元;
  (四)造成乡、镇、街道范围以下的局部地区停传的,每十分钟五十元。
  赔偿费用肇事者在接到有线电视部门书面通知后二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未付的需交滞纳金。滞纳金为每天加收赔偿费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五十元以下,二千元以下(含):
  (一)对损失轻微,影响不大,能及时报告有线电视部门的,予以警告;
  (二)私自安装有线电视用户终端设备的,除补交全部的初装费和视听维护费外,并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对一般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经有线电视部门劝阻无效或造成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影响较轻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对严重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损害其工作效能,或造成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影响较大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有线电视节目接收、传送设备,造成信号中断或影响恶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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