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有线电视设施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或者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接收天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的接收通路中建造影响电波波束传输的建筑物;
  (三)产生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磁波辐射,影响有线电视节目接收质量;
  (四)在有线电视节目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像录音室的墙外产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噪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石油天燃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架空线路的杆(塔)、电缆及其附属设备;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酸、碱、盐的化学物品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其他线路或晾晒衣服;
  (六)移动、损坏架空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八)擅自调节放大器、均匀器、分支分配器的参数和损坏供电设施。
  第八条 新架设电力、通讯线路与已有有线电视线路并行、交越的,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线电视建设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在有线电视线路上安装分支分配器、用户终端盒,应当向当地有线电视台(站)申请,由当地有线电视专业人员安装,不得擅自安装。
  第十条 用户需要搬迁、拆除有线电视设施时,应当向当地有线电视台(站)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当地有线电视专业人员进行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有线电视设施进行搬迁、拆除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搬迁、拆除,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