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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公务员
 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19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宁波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称公务员)的新陈代谢机制,规范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二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未满三处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三条 公务员辞职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公务员要求辞职,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填写《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属于本单位任免的公务员直接按照本条第(四)项办理;不属本单位任免的公务员,所在单位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公务员的辞职申请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后,须对其辞职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四)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在公务员提交辞职申请表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批复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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