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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6]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擅自以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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