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审批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