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竞买人应价必须高于底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人槌定后,拍卖成交,该最高应价者即为该幅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对未竞得人,三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六)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七)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拍卖公告发布日到拍卖日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一)组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土地管理部门逾期开标或拍卖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赔偿投标人或竞买人保证金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再行招标或拍卖所得低于原中标或拍卖价款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负责补偿差额。
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管理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