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同标的,先报名者中标。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十九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小组可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标人报送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明标标底金额的;
(四)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少于三个的;
(二)故意泄露标底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三)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方案,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请购买拍卖文件和图则;
(三)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报名;
(四)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1、介绍拍卖地块情况及注意事项;
2、公布拍卖地块底价;
3、竞买人采用举牌方式应价,并可以口头跳报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