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招标小组的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书样式;
(三)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十二条 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投标应设专用标箱。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则;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招标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七)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九)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超过六十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