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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失效]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全社会做好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设立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本市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负责本市采、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做好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
  (五)决定并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市制定的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划和计划;
  (二)安排、指导本辖区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三)管理本辖区的公民用血;
  (四)做好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
  (五)决定并执行本辖区内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义务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居住地区组织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本地区适龄、健康公民依次献血的计划;
  (二)组织安排本单位、本地区献血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献血,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三)协助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标准,保证血液质量,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
  (二)供应医疗用血;
  (三)负责全市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病人病情决定用血,做到计划用血,开展成份输血、自身输血;
  (二)执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协助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 男二十至五十周岁,女二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均须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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