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苕溪水域(杭州段,下同)水体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苕溪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苕溪水域设定保护区,保护区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凡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危害苕溪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苕溪水资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苕溪水体污染。
第五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水质保护目标,应达到苕溪水域功能区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苕溪水域杭州段出境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余杭市和临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水利、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渔政、市政、城建、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