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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根据被审计者任职单位的性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三)债权、债务;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书,由审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付诸实施。特殊情况,需临时提出的,也可商审计机关按程序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者。
  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及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对被审计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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