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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4日)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委办〔1996〕70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11月7日
         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地方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称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或因离退休、调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确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省委管理的,由省审计厅负责;属市(地)委管理的,由市(地)审计局负责;属县(市、区)委管理的,由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审计中,必要时,也可指定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对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审计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享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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