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6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讨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听取并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议案。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大力加强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
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为此,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省的方针,作如下决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制定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要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立法规划,加强立法工作。要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坚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切实做好立法的调研、协调、起草等工作。要继续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着力抓好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工作,以保障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要加快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用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整体推进。
二、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水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工作和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带头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要建立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大力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司法,秉公办案,依法惩处各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