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3日)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
(一)确定主要森林病虫测报种类,拟定测报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建立病虫害测报档案;
(三)定期分析处理各地测报数据,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发布趋势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