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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全省“四自”工程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市(地)政府(行署)对管辖的“四自”工程项目每季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会同各市(地)、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四自”工程进行督促、检查、帮助。列入省重点工程的,由省重点办会同省交通厅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开工的“四自”工程项目均应加强现场管理,老路拓宽工程必须做好施工路段的“三度一排”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管理人员,实行昼夜24小时值勤,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省、市(地)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老路拓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四自”工程项目与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参加“四自”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承担的工程相适应的自检实验设备和自检人员,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行全面自检。
  市(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四自”工程每月进行定期质量监督,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平时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四自”工程质量大检查。
  第十七条 “四自”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按有关规定整理好各种施工、竣工档案资料,并准备好工程施工、设计总结、质监报告及工程竣工决算,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交工、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
  “四自”工程项目竣工后,在交工验收前要求上报工程竣工文件和工程竣工决算。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四自”工程的养护工作必须由当地公路部门统一管理,工程交工验收后交公路部门接养,按照《浙江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四自”工程的路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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