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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计(经)委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计经委和省交通厅,并由省计经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评估,符合条件的由省计经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余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委托省交通厅审批。
  第七条 “四自”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上报后,由省计经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八条 实行中外合资经营的项目均须严格按交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计发[1993]572号)的规定执行,应先将各个环节(意向书、协议、合同等)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交通厅报告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三资”企业审批程序报批。
  国内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也须先报经省交通厅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四自”工程项目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具体管理工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大中型项目评估结果报省计经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小型项目评标结果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条 “四自”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施工监理制,开工前必须组建或委托社会监理单位组建项目施工监理机构,其机构及人员先报所在市(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交通局(委)初审后,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否则不能开工。
  第十一条 完成前期工作后的“四自”工程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大中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所在地计(经)委上报省计经委和省交通厅,并经省交通厅审查后由省计经委统一下达。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按省政府关于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设计(路面结构改变,路基、桥梁宽度,路线、桥、隧道长度等变更),工程项目须上报原设计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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