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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投资进行滩涂围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联合投资进行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的,申请人还需按规定提供联合出资方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建设单位经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滩涂围垦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应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但围垦后用于种值、水产养殖的,可免缴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滩涂的人工促淤、治理保护、调查评价和管理。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具体办法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承担滩涂围垦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滩涂围垦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向滩涂围垦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滩涂围垦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围涂面积在三百公顷(岛屿地区一百五十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和跨市的滩涂围垦建设工程,由省滩涂围垦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滩涂围垦部门组织验收;其他滩涂围垦建设工程,由市滩涂围垦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市、区)滩涂围垦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滩涂围垦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开工外,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由滩涂围垦部门收回滩涂围垦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按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沿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滩涂围垦专项奖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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