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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滩涂围垦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沿江滩涂围垦活动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和股份制等形式投资进行滩涂围垦。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滩涂围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滩涂围垦部门负责全省滩涂围垦工作,沿海、沿江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区滩涂围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滩涂围垦工作。滩涂围垦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滩涂围垦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滩涂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三)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审批、报批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并监督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实施,组织滩涂围垦建设工程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滩涂围垦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对滩涂资源实行监督保护,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在滩涂围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滩涂围垦规划应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江河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滩涂围垦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土地、水产、环保、海洋、交通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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