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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二、抓紧清理、修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本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订。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抓紧清理法规和规章,并在清理的基础上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要对照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凡有抵触的,一并予以清理、修订或者废止。法规、规章的原起草部门或者单位,要结合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积极提出清理、修订意见。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章清理后,对其中确实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要抓紧按照法规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订工作按法定期限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等,必须认真执行。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依法清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标识管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抓紧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把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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