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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使《行政处罚法》在本省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制定这部法律的必要性,掌握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部法律,并作为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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