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日期:199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废止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打包、中转、仓储、理货、代办、委托等运输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品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以及交通部的行业标准为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劳动、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