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署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