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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执行。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九条 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劳险字〔1992〕6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比例。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残疾人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寄送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纳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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