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9日)修改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