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