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符合《
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