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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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