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房价制订和构成)
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电视等属住宅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第四条 (房价用语)
销售商品房未经物价部门审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人。
第五条 (基准房价)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六条 (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产权性质、经纪人费用。标价签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采用电子屏幕显示,应将标价内容逐项显示。
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价签。
第七条 (售房价格说明)
销售商品房应备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室号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楼层、朝向房价增减系数,拟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第八条 (销售合同价格)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标明销售价格,建筑结构、装修和设备标准等相关条件,施工图与实测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价格的内容,应写入合同有关条款或附件。销售合同一组签订,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建筑成本变化等为由,擅自变更合同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