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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房屋所有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填列备案表,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收费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档次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用语含义)
  收费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公共性的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洗、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二)公众代办性质(不包括安装申请代办)的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等费用。
  (三)特约服务是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装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四)装修保证金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得损坏房屋而向物业管理部门预交的抵押金,应在签订装修合约后收取。
  (五)修缮基金是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和收取)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楼内公用设施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摊)
  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费应按物业管理范围内各业主(住户)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户分摊。
  第十条 (代办服务费收取)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缴的,可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委托不得收费。公用事业(包括煤气、电话)的安装申请代办,每项收费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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