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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 (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登记机关。
  市国资办主管本市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产权归属关于系统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资办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市国资办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市属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人民团体市级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市国资办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 (区、县国资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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