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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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