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为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裁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